发布者:殷谦|时间:2020年08月06日|348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(2018)苏0282民初4458号 原告:蒋某,女,1986年9月21日生,汉族,住宜兴市。 委托诉讼代理人:殷谦,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被告:张某,男,1978年8月2日生,汉族,住宜兴市。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,在审理过程中,原告蒋某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。 本院认为,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,现原告蒋某申请撤回起诉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本院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(已减半收取),由蒋某负担。 (此页无正文) 审判员 储晓惠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兰